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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    编辑人:管理员    编辑日期:2025-07-16    点击次数:
时间:2025-07-16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

为确保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为支持儿童慈善事业发展和增值保值及加强基金会管理与国内各级政府、爱心单位、社团及爱心人士等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一条   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经办该事项的双方协商起草。

第二条   合同的审查

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应由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合同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承办事项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发生合同纠纷以后,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并交基金会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管理人员应严格保管各合同资料,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提法律顾问(律师)是指基金会特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第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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