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重大节假日、重要政治活动时间和日常定期集中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第二条 矛盾纠纷重点排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治安问题;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治安问题;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治安问题;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影响的安全问题。
第三条 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报表制度,办公室要将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向基金会领导书面汇报。
第四条 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办公室牵头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五条 矛盾纠纷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办事,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者直接进行调处。
第六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域,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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