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并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本会所从事的儿童救助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向理事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